关于更新教育部学位中心专家库信息的通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适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与咨询需求,做好论文评审、学科评估等有关工作,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建立了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专家信息库。根据《学位中心关于更新专家信息库的函》(学位中心[2016]90号)的有关精神,现对专家信息进行更新,有关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专家范围

(一)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岗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系统科学、统计学、建筑学和软件工程4个一级学科前期已完成更新。

(二)本单位兼职导师中人事关系不在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员。

二、报送内容

报送的内容主要包括专家的基本信息、学科和联系信息等。

(一)专家从事的一级学科、二级学科以及专业学位类别、领域。请根据《专家库更新学科目录(含专业学位)》(见附件1)进行更新。专家从事的一级学科最多可以填写两个;自设二级学科应按各单位向教育部备案的自设二级学科代码及名称填写。

(二)个人有效证件号码。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发放评审费等需提供个人有效证件号码,故本次专家库更新需采集专家居民身份证号(或护照号、军人军官证号等)。我校管理部门将严格保密,学位中心也承诺此信息仅用于评审工作。

(三)专家联系方式。专家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是联系的主要方式,请确保真实有效。

三、具体要求

(一)请对照学位中心原有专家库信息(由学位办下发,专家库更新数据表结构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按要求进行增补、修改或删除,请务必保持文件格式不变。特别注意:

1. 已有专家的“专家编号”(zjbh)请勿更改。如有新增的专家,按字段要求录入相关内容,“专家编号”字段请保持为空。

2. 需删除的专家请直接删除即可。

3. “主要社会兼职”字段(zyshjz)长度为200字符(100汉字),超过将无法上传。

4. 医学各学科由医学部负责更新。在两个及以上单位培养研究生的,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更新。

(二)各单位可利用《专家信息简况表》(附件3)收集本单位专家信息,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的信息收集方式

(三)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更新,且要对专家信息保密。

(四)请各单位在923前,将更新增补后的专家信息及扫描的确认单(见附件4)发送至xwb@sdu.edu.cn

学位办公室

201691

附件(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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